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摘要
2011/11/25

       保险期间:自检票进站上车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时止。起保时间以所购车票上载明的发车时间为准;在客票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它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⑴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保险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拘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流产、分娩;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10、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车的规定所致。

       索赔事项:出险时请立即通知客运站及保险公司,在提交理赔申请时应提供车票、本保险单、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医院相关诊疗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以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材料。

       未尽事宜以《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特别说明:本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公司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出部分无效。

        注:⑴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100%

75%

50%

30%

20%

15%

10%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按照各客运站实际卖出的保险票公司的条款规定执行。